【中华财险广州市越秀支公司】以案说险:隐瞒营运用途出险拒赔,保费损失追悔莫及
以案说险
隐瞒营运用途出险拒赔
保费损失追悔莫及
案例简介
2024年2月,省某市车主赵先生购买私家车后,投保了车险,投保时在问卷中勾选“车辆用途:家用”。3月起,赵先生私下使用该车辆跑网约车(未办理营运证),5月因疲劳驾驶发生追尾事故,车辆维修费需3.5万元。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,收到《拒赔通知书》。保险公司核查发现,赵先生在出险前1个月内有46次网约车接单记录(通过平台后台数据核实),实际用途为“营运”,但投保时隐瞒真实用途。赵先生不服,认为“只是偶尔跑网约车,不算营运”,诉至法院,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合理。最终,赵先生不仅自付3.5万元维修费,已交的车险保费也无法退还。。
案例分析
1. 拒赔理由合法性认定:车辆用途是车险承保和定价的核心风险要素,营运车辆因行驶里程长、载客频率高,事故风险远高于家用车,对应保费定价也更高(营运车险保费约为家用车的2倍)。根据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,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用途等关键信息,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。本案中,赵先生46次网约车接单属于典型营运行为,故意隐瞒导致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显著增加,拒赔符合条款约定。
2.法院判决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“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”,法院认定赵先生违反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公司拒赔且不退还保费合法。
风险提示
1.对车主的建议:投保车险时务必如实填写车辆用途,切勿因“节省保费”或“心存侥幸”隐瞒实际用途。若车辆需从家用转为营运,需提前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,调整险种和保费,避免保障失效。
警惕“非法营运+隐瞒用途”双重风险。未办理营运证跑网约车本身违反交通法规,若再隐瞒用途投保,出险后将面临“拒赔+保费不退+非法营运处罚”三重损失,得不偿失。
2.法律法规提醒:根据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 提升车险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》,保险公司需明确告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,车主也需主动配合。同时,根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,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需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驾驶员需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,合法营运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。
